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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 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8〕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 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
现将《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2018 年 9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 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 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档案法》《国 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履行了立项与结项程序的非涉 密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每年评审一次,评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 理部门负责,获得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颁发 证书。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等级
第五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 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提高档案安全防护 水平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 (三)为提高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水平而取得的现代化 研究成果。
第六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分为特等奖、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 4 个等级。
第七条 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获奖人员顺序按照 推荐时主要完成人的排名顺序确定,获奖人数实行限额:特 等奖不超过 11 人,一等奖不超过 9 人,二等奖不超过 7 人, 三等奖不超过 5 人。其他参与项目完成人员可通过推荐单位 向国家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完成者证书的人数原则 上不超过获奖人数。
第三章 成果推荐
第八条 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 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作为推荐单位,负责本地区、本 单位(系统)科技项目成果的推荐和管理。国家档案局内设 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可推荐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
第九条 推荐的成果应通过审查验收 1 年以上,取得一 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地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采用,经过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 (二)新产品、新材料等科技成果,应具备生产许可证 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试报告等; (三)研究成果涉及新研发软件的,应具备软件著作权 登记证书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测试报告。
第十条 成果推荐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果由申报单位登录国家档案局网站"档案科技 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提交推荐单位。 (二)成果推荐单位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审核成果 信息、填写推荐意见,汇总后统一向国家档案局推荐。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只负责推荐一等奖、二等奖、三等 奖 3 个等级,特等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成果情况评定。
第十二条 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的完成 作出重要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在项目中至少承担 下列工作之一: (一)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 (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 点等关键性问题; (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
第十三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对项目的完成起到 重要支持和推动作用的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按 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 推荐成果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见附 件 1); (二)《申报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简表》(见附件 2); (三)《XXX 年度推荐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汇总表》 (见附件 3); (四)成果研究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 告、项目验收证明、查新报告、推广应用证明等。 以上材料通过"档案科技管理系统"填报并提交给国家 档案局,通过审核后打印、盖章,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
第四章 成果评审
第十六条 根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可推广性,科 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 定。评审标准为: (一)研究成果创新性突出、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 工作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可评为特等奖; (二)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性、技术难度大,对档案工 作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 为一等奖; (三)研究成果有较大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 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 二等奖; (四)研究成果有一定创新性和技术难度,对档案工作 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 三等奖。
第十七条 国家档案局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 员由 15-21 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应是长期从事档案科研、 教学、管理等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和理论水平以 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委员人选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 门提出,报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成果 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为推荐奖励范围、验收时间、推荐 材料齐全完整性及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在委员分组初评、全体委员集中评 审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获奖成果。其中特等 奖、一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为 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必须获得到会评委二分之一(含)以 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作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或 所在单位为成果承担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不能评审本人 或本人所在单位参加的成果,集中评审时相关委员须离场回 避。
第五章 授奖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拟授奖的优秀科技成果经国家档案局批 准后,在国家档案局网站及报刊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
第二十二条 对公示的拟授奖成果如有异议,在公示期 内可向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 期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处理及时解决的,在公示期 结束后正式授奖。
第二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 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 拟授奖成果的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 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等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 议由优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非实质 性异议由国家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两 种处理意见均报国家档案局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获得优秀科技成果奖的成果,国家档案局 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推广。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评审活动 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责成所在单位按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学术 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通 过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骗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奖 励,追回所发证书,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同时废止。